不当得利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不当得利一旦成立,即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1.不当得利之债的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客体。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形式:(1)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即利益的原来样态,包括利益自身与利益的孳息。(2)偿还价额,即不当利益及孳息的原物不存在或不能返还时,债务人应按利益的客观价值向债权人支付价金。
3.内容。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受益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债权人,返还利益的范围根据受益人的情况而有不同:(1)善意受领人的返还范围,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得利的受益人,仅返还现存利益,如果利益已不存在,则通常不负返还义务。(2)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范围。受益人明知无合法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则其为恶意受益人,其负有加重返还义务,不论利益是否村杂,均应将所受利益或其折价额及孳息返还债权人。
4.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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