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涉及哪些行政诉讼的案由?
时间:2023-08-18 19:43:48 1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案由的规定如下:1、行政诉讼案由的分类。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将案由分为三类,即作为类、不作为类和行政赔偿类。二.行政诉讼案由的结构。(1)作为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确定类案件案由的方法是: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行为类型。就管理范围而言,是否分解,应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达简洁、清晰为原则;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以各种形式出现,而不出现其具体的表现形式。(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确定不作为案件案由的方法是:诉讼行政主体类别不履行特定职责或义务。(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确定行政赔偿案件案由的方法如下: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可以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由后面加上行政赔偿;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由结构为:行政范围内的行政赔偿。3、行政诉讼案由的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初步案由可以在立案审查阶段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在审判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原因不准确,应根据审判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结案原因。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文件封面应以结案为准。案由难以确定。当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类型难以界定时,案由难以确定时,案由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如果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案件,很难确定管理范围和行政行为的类型。此时,可以使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作为案由。

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行政诉讼法》则分别确定了他们各自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级别管辖的一般标准是:一般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特殊案件分别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着重所应把握的是分别归中级、高级以及最高法院管辖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特殊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也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的管辖。行政案件是复杂的,有时因为某种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据一般标准来确定地域管辖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标准来确定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1)经复议的选择管辖,可以按一般标准由原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选择来确定。至于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变更;二是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变更处理结果。(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裁定管辖

是指根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由于行政机关的设置明显复杂于法院,其管辖也就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管辖可以分成三类:一是对政府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按照“政府对政府”的标准确定管辖,向其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二是对政府工作部门所作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应当根据管理体制确定管辖。对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部门,由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由申请人选择;对于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三是特殊机关或组织设置的管辖,可以按照先确定行为主体,然后找其上一级的原则确定管辖。

《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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