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格式条款以注释形式予以限制解释,而未尽特别提示义务,注释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保险公司被判按约给付受害人残疾保险金。2013年5月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某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
刘某原系某某宾馆员工。2011年2月10日,某某宾馆为其单位123名职工(含刘某在内)投保了一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的保险期间自2011年2月11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止,保险项目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每人保险金额30万元。合同生效后,刘某于2011年2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眼部及腿部受伤严重。其中,右眼睑重度下垂,遮盖整个眼球,左眼睑轻度下垂,左眼球活动受限,右眼视乳头颜色呈苍白色,矫正后右眼视力0.4,左眼视力0.2。事故发生后,某某宾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刘某目前眼睛受伤情况与保险约定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的规定不相符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法院另查明,保险条款对残疾保险责任的约定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损伤程度赔付的约定为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最高给付比例20%。两眼脸显著缺损即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法院认为,从眼睑显著缺失或眼睑功能显著受损角度,对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含义和理解,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依照法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以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的显著缺损,对两眼眼睑功能显著受损的含义予以了排除,属限制性解释。保险人通过该限制性解释,免除了对被保险人两眼眼睑功能显著受损应获理赔的保险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通过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金的20%支付刘某保险理赔款,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全文8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