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
2、林木折断损害纠纷中,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出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3、枯树倒塌致人死亡,枯树所有者及管理者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受害人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枯树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4、树枝断落避让不及导致车辆侧翻十级伤残,公路绿化管理养护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补充: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1.须有林木的致害行为。2.须有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须与林木折断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属过错推定责任。所谓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基于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而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能推翻该过错之推定,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林木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理由在于,林木倾倒、折断主要是因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疏于管理所致,如未及时砍伐已经枯死的树木或已经折断的树枝、未及时采摘已经成熟的果实等,这些情况下,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显见的。依据林木倾倒、枝干折断、果实坠落等致人损害的事实,即可推定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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