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工作人员因岗位变动导致原有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始薪级工资时,应依照新聘岗位起始薪级工资执行。
2.如果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与管理岗位之间或者技术工岗位与普通工岗位之间进行调动,原薪级工资超过新聘岗位起始薪级工资的情况下,原则上薪级工资不予调整;
然而,当从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转换至工勤岗位,或者从工勤岗位转换至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时,若原薪级工资超过新聘岗位起始薪级工资,则应根据就近原则将其纳入新聘岗位薪级工资标准中,具体来说,如果原薪级工资与新聘岗位相邻两个薪级工资标准额度相等(例如181元与174元、188元),则应选择较高的薪级工资标准。
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出的薪级工资若低于参照新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的薪级工资,可以参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薪级工资。
3.在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之后,若薪级工资增资额达到甚至超过原薪级工资一个级差,那么在第二年便不再享受正常的薪级工资增长待遇;反之,若增资额未达原薪级工资一个级差,则在第二年仍可享有正常的薪级工资增长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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