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参保者只能在严格限定的情形下才能提取自己账户内的资金,具体而言如下所述:
1.具有移民海外定居意向且变更国籍的人士。
2.在职期间因故离世之人,其法定的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余额款项。
3.重复缴纳情况,若为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共同承担的缴费事项发生重叠,将仅退还给灵活就业人员所支付的相关费用;若银行自动扣除的费用与企业所负担的费用出现多交现象,则会退还该段时间内企业所额外缴纳的费用部分;当事业单位的缴费记录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数据产生冲突时,将会退还给灵活就业人员在此期间所额外缴纳的费用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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