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国家专利机关应当授予其相应的专利权。
其中,新颖性指的是在申请日期之前,既未曾在国内外任何一种出版物上公开发表,也未曾在国内任何形式的公开场所实施应用,更未曾存在其他人向专利局提交类似的专利申请并记录于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之中。
而创造性则是指与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存在的既有技术相比,该项发明具有鲜明且实质性的独特特征,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技术进步;
至于实用性,则意味着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具备可被实际制造或投入使用的能力,并且能够为社会带来积极影响。
另一方面,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与其申请日期之前在全球或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在国内公开展示过的设计不同或者说不得相似的特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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