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登记有期限吗
时间:2023-06-26 15:15:20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抵押登记期限有两年。如果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无论登记的抵押期间是否过期,债权行都可行使抵押权,直至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有权就房屋所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抵押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符合下列条件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

3、债务未清偿不得是债权人造成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出售抵押财产。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

二、抵压房屋行为属债权债务吗

抵押房屋的行为属于债权债务。

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屋的抵押并不影响房产的其他的权利的行使,如果是在房屋的抵押期间房屋的所有权人想要将房屋进行出售的,就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允许是不能出售的,并且房产在出售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的债务人实现债权或者是直接转换抵押物。

三、动产质权与动产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二者区别有以下几点: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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