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应具体明确,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性能、成分、适用的质量标准、尺寸、重量、面积、形状、单价和总价、折扣等。特别是对标的物的数量要尽量细化到其最小的计量单位,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计量方法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后果。此外,如果标的物需要包装,应审查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材料、内包装或填充物保护说明、防潮、防火、防撞颠簸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代码或编号是否已经注明,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已经明确约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五)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六)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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