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法院“不理”新增请求
时间:2023-04-25 22:02:06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付拖欠的两个月工资、业务提成等共计1.7万余元。

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给付王某1万余元。因对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不服,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王某返还侵占公司的销售款4.7万余元,并返还借款1000元。

最终,门头沟法院判决公司给付王某2.5万余元,驳回公司要求王某返还侵占的销售款和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院毕芳芳法官解释: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应支付王某工资,包括提成款。至于公司要求王某偿还借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与本案涉及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之列,所以,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同时,在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公司没有提出要求王某返还侵占销售款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应认定为当事人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而这一请求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时的申诉请求,明显不属于同类劳动争议,且与本案涉及的劳动争议并非密不可分。所以,法院对此也不予处理。

法官提示

劳动争议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否为劳动争议。

这种认定,即使对方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也会主动做出。如果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如果认定属于,则法院会继续审理。公司要求王某返还借款明显不属于劳动争议,公司应通过另行起诉解决。

此外,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先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可见,对于当事人在诉讼时增加的请求,因未经过劳动仲裁委裁决,法院一般不予审理,除非这一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密不可分。公司新提出的要求王某返还侵占的销售款属独立的诉讼请求,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能要求法院在本案中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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