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方面,无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没有给出准确的界定。在税收执法实践中,招待费的具体范围为:①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宴请费、工作餐费;②为生产经营赠送纪念品的费用;③游览风景名胜区的费用,(四)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企业应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进会议费。纳税人因业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合法证明,证明其真实性,否则不得税前扣除。会议费用证明材料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用途、收费标准、支付凭证等,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按规定科目收取。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隐藏在其他科目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用于赠送的外购礼品应视为业务招待费,但由纳税人制作或委托加工的礼品,对企业形象和产品进行标识和宣传的,也可以作为企业宣传费用。同时,要严格区分回扣、贿赂等给客户的违法支出,不应作为业务招待支出,而应直接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费。职工福利、职工奖励、销售企业产品产生的佣金、支付给个人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劳务费等,不计入招待费,为了改善企业与用户的关系,某电力公司向下游电力用户发送了一批采购的电磁炉。这是业务招待还是业务宣传
一般来说,购买礼品应视为业务招待费,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如果礼品是纳税人制作或委托加工的,它们也可以被视为业务宣传费用,但界限相当模糊。以上述为例,如果在电磁炉上印上电力公司标识,是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吗?如果不是电磁炉而是一辆车,上面印着公司的标识,是不是商业推广费?有人会说车的金额太大了,但金额是区分商务招待费的标准吗?这些问题往往困扰着税务执法人员,给税务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应以以下条件作为区分这两种依据的依据:一是是否对企业形象和产品有宣传作用。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以上述为例,将购买的电磁炉赠送给顾客,既没有对企业产品的宣传效果,也没有对企业形象的宣传。企业形象如何?企业形象是指人们通过企业的各种标志(如产品特点、营销策略、人员作风等)建立起来的对企业的整体印象。送电磁炉能否达到提升企业形象的目的?这显然站不住脚
根据2:礼物的对象是潜在顾客还是现有顾客。这是进一步判断两者区别的另一个条件。笔者认为,一定是潜在客户而不是现有客户,比如赠送产品说明书、在重要场所悬挂横幅、向路人散发传单等,都是对潜在客户的一种宣传。如果将购买的商品发送给现有客户,客户已经对企业有所了解,不能起到提升企业形象的作用,应视为业务招待费。赠送商品的行为是维护客户关系的一种商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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