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您的问题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2004年开始开发,2008年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2004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属于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五、关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但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税发[2006]31号文废止了国税发[2003]83号文,执行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因此,2004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不能结转到2008年并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扣除。
2、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中规定的,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没有法规明确是在上述费用发生后的3年内,还是取得第一笔销售开发产品收入后的3年内。我们理解应是上述费用发生后的3年内,具体执行,建议您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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