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时,单位应该优先照顾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需要扶养有老人或未成年人等家庭因素的员工。这些员工在单位中已经积累了较长的工作经验和稳定的收入,他们的稳定性和适应能力对单位的业务运转有积极影响。同时,单位的关注和照顾也有助于维护单位的良好形象和社会责任感。因此,在裁员时,单位应该优先考虑这些员工,并尽可能地保留他们的就业机会。
在单位进行裁员后,应该优先照顾以下员工:
1.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3.如果员工没有其他就业选择,且需要扶养有老人或未成年人,单位应该优先考虑他们。
素 材 中 提 到 单 位 裁 员 时 应 该 优 先 照 顾 哪 些 员 工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照顾哪些员工?答案是: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照顾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经办理失业保险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年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同时,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取被裁减的人员。
在单位进行裁员时,应该优先照顾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已经办理失业保险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年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同时,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取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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