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公司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而北京门头沟区某投资公司因拒绝股东查阅财务资料被诉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某投资公司于10月9日被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了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股东查阅。
在原告北京某教育服务公司与被告北京门头沟某投资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是1998年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因认缴出资1000万元而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而持有公司25%的股东表决权。公司经营期间,原告为了解和落实被告实收资本和经营的变化情况,多次要求查阅、复制自公司成立至2007年各年度的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均遭无理拒绝。2007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提供1998年至2007年各年度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供查阅。
判决中,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后,明确表示了查阅范围以及查阅的目的为落实公司资本情况。被告不能证明原告的查阅请求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又不给予书面答复的行为,构成拒绝提供查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提供1998年至2007年期间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提供公司资料供原告查询,原告于2008年9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协助原告查阅公司资料,以业务繁忙为由一直未配合法院执行,企图以此拖延、拒绝执行。随后,执行法官根据查获的公司法人和财务主管均在公司的时间,协同原告一起到公司强制执行,在法院的监督下,敦促其提供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解决了股东与公司的知情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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