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指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后,法院支持股东的知情权诉请,判决公司履行一定行为的执行。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所以由此可知,股东查阅的不仅仅局限于会计账簿,据已做账的原始凭证也纳入了查阅范围之内。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无论哪种类型的股东知情权,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股东在知情权收到侵害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为应诉方,可以从如下角度应诉:
股东知情权形式的前提是目的具有合理性,如具有不正当目的,则公司可以拒绝提供相应资料: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为了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在过去的三年内,股东曾通过查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向第三人通报得知的事实以获取利益;能够证明股东以妨碍公司业务开展、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股东的不正当目的,负有举证责任。在股东知情权诉讼中,具有举证责任倒置的特点,公司负有证明股东申请目的不正当,或者公司已提供相应资料的举证责任。
一、股东知情权诉讼费用如何承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賦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包括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从形式上看,股东知情权主要表现为股东査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相关档案材料的权利。更实质地看,股东知情权不仅指单纯地了解公司有关信息,而且包含着对公司进行检査监督的权利,如对公司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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