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和婚姻撤销的区别在哪里
离婚和婚姻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性质、原因、法律后果以及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时间。
1.离婚是对已经存在的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通常发生在结婚之后,其原因多与夫妻关系的恶化有关。
2.婚姻撤销则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这种违法情况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已存在,如因胁迫结婚或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
二、请求权主体的不同
1.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这是因为离婚涉及的是夫妻双方的私人关系,需要当事人亲自决定。
2.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不仅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本人行使,还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机关行使。
这是因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关系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有关机关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参与其中。
三、法律后果的差异
1.离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等。
2.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则更为严重,它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产生离婚的法律后果。
例如:
(1)在我国,无效或撤销的婚姻所生的子女被视为非婚生子女,他们在“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后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财产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割,而是作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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