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体现在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时效不同、请求人不同三个方面,最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的,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可撤销的婚姻的判断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有对另一方以给生命、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
一、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请求人不同
无效婚姻的请求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二、可撤销婚姻如何判断
可撤销的婚姻的婚姻判断关键在于该婚姻是否属于因胁迫结婚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在判断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胁迫的故意。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迫者产生恐惧。
3.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
4.受胁迫方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同意结婚。
三、可撤销婚姻财产分割规则
可撤销的婚姻财产分割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规则处理: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
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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