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产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相关法规明确表示:若开发商经过买方催告后能够在三个月之内提供合理期限内交房,买方有权请求开发商赔偿由于延期所导致的相应时间损失;倘若开发商在经过买方对应的催告之后,仍然无法在三个月内如期交付并未给出任何合法合规的解释和原因,买方则有权利行使解约权并申请全额退还已支付款项。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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