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发[2010]157号文,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用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精神,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该项工作的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改革方向。
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着力于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持经济平衡较快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
企业改革要着眼于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根本利益,处理好职工的眼前利益,保障职工各项民主权利;要争取职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让职工享受改革的成果。
(三)坚持源头治理。
注重改革政策的前瞻性和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重大改革事项决策的形成机制和科学公正公平的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
(四)坚持统筹兼顾。
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职工和社会的可承受程度结合起来兼顾企业与所在地区、行业的稳定风险情况;注重企业改革政策的统筹协调,相互衔接。
《指导意见》提出,要明确责任主体,识别风险来源
(一)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实施国有企业改革,产权持有人是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在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重大改革事项过程中,有关责任主体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与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应对风险。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事项,要积极化解,待风险可控后方可实施改革。
(二)风险评估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改革风险评估范围,主要是指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等有关行为的风险评估。改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在实施前要对其内外部环境、利益相关方、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重点环节和重要因素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指导意见》提出,要实施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一)制订评估方案,成立评估小组。(二)掌握有关情况,识别风险来源。(三)迸行分析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四)确定风险等级。进行科学决策,制定应对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维护社会稳定。
祷告大家不要去做一些大风险的事情,考虑清楚以后再去做。免得承担更大的风险,正确去看待一件事情,了解清楚以后再决定要不要去做这件事情。凡事要三思而后行,认真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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