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强制拆除是什么性质
时间:2021-11-12 03:50:46 1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限期强制拆除是什么性质

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各有各的道理。行政机关往往不认为责令限期拆除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但是到了司法实践和司法判例中有的法院认定是行政处罚行为,有的法院则认定其是行政强制行为,甚至有的法院认定其是一般行政决定。不过不管是处罚、强制还是决定都是可以进行复议诉讼的。

二、强制拆除的程序是什么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三、强行拆除属于什么行为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n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n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n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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