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费用是由申请人垫付,司法鉴定机构代付的,在宣判以后,法官将会在判决书中写明诉讼费以及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一般来讲,如果是全部败诉,那么败诉方承担全部的司法鉴定费用,如果是部分败诉,那么原被告各自按照自己的承担份额来支付司法鉴定费用。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鉴定费实行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诉前司法鉴定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般来讲,以下案件可以考虑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到诉前进行: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5、保险合同纠纷;
6、其他涉及到身体权损害赔偿的案件。
而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案件,涉及到资产评估、工程造价、报表审计,为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一般不适宜将司法鉴定程序前置到诉前进行。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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