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遭受工伤的伤残等级总共有十级,工伤等级是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的致残等级分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并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可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不同工伤伤残等级的职工所享受的权益是怎样的
1、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劳动关系要保留至退休,劳动者退出工
作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也不得终止。对于农民工,可以选择一次性结清工伤赔偿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劳动关系也要保留到退休,并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适当工作安排的,还应每月支付伤残津贴至退休。但职工自愿选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解除或终止。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
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如期终止劳动合同,但除享受正常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未到期,如工伤职工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5、职工经鉴定后,未达到伤残级别的:在劳动关系解除与终止方面,不享受特殊权利。但仍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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