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首先依据《民法典》中明确的几个原则。
1.根据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一旦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过错的界定依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是医务人员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了数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相关规定、隐匿病历资料等。
这些法律规定构成了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基础,是评判是否有过错和责任承担的关键点。
二、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可被免责的特定情况,如: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三、赔偿责任的启动
一旦确定了医疗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随即启动,这意味着患者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治疗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这个原则确保了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同时也促进了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安全水平。
这种赔偿机制在平衡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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