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三级: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四级: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五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六级: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七级: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八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九级: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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