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村房屋产权纠纷问题,其妥善处置方法如下所示:
首先,可尝试通过双方的协商来寻求纠纷的妥善解决方案;
其次,若协商无果,可向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提出申诉以求得协助,由应属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出面勒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者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再者,若前述途径仍未能解决纠纷,则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在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及面积、搬迁费用、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补偿方式、其他相关事宜等方面达成共识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拆迁明细表、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确立之后,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诉讼。关于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的设定,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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