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的批复》(1994年1月25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的,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或者履行纠纷提起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中国公民与外国企业之间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项的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