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意见的撤销是否被许可,该如何撤销
时间:2023-03-26 15:01:56 4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司法鉴定意见的撤销是不会被允许的,但这仅限于在司法鉴定人已受理鉴定申请,并已开始进入鉴定程序,否则,只要申请人提出撤销鉴定申请,司法机关是会批准的。对于有瑕疵的司法鉴定的结果,鉴定人需要重新鉴定。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后不得自行单方撤回。

对其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没有撤销权,依法不能撤销,只能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包括哪几个环节?

1、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2、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及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3、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4、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5、对于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6、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司法鉴定文书7、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二、医疗过错要怎么进行认定

1、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确定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序,并且由当事人协商或者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确定后由人民法院统一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人民法院委托后,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3、司法鉴定机构确定受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后,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鉴定申请人关于鉴定费缴纳事项,一般而言,鉴定费由申请人先预交。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5、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文书按照人民法院要求的份数进行制作,并移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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