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保安所任职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其员工实施盗窃一事中有其他过错,否则物业公司不应当为工作人员的盗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保安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但盗窃行为的性质明显是其个人行为,与物业公司交付的工作有着本质区别,不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物业公司在这件事中存在其他过错,如选任人员的过错、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等,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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