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盗窃致损的,除非保安所任职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其员工实施盗窃一事中有其他过错,否则物业公司不应当为工作人员的盗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保安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但盗窃行为的性质明显是其个人行为,与物业公司交付的工作有着本质区别,不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因此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物业公司在这件事中存在其他过错,如选任人员的过错、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等,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侵权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章中,主要情形有: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但在司法实践中,除前述法律规定的基本的免责事由外,侵权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事由还有如下六种:
1、自助行为,通说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急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救助时,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暂时的相应措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自力救济。
2、相关权利(权力)的行使,包括公权的行使和私权的行使。如救火中拆除易燃物,父母对子女的管教。
3、受害人的同意,也称受害的。但受害人的同意的适用不得违背相关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4、自甘风险,指受害人明知其从事的活动有一定的风险,但自愿去冒险,当风险出现时,就应自己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责任。人们时下风兴地的驴行或自助游是常见的自甘风险的例子。另外,体育竞技活动中,当参与者受到人身伤害时,一般情况下,由参与人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可预见利益,具体指因过失造成损害,超过正常的可预见范围的,加害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6、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相比较,意外事件的发生绝对不可以被预见,而不可抗力有时可以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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