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的职能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被取保候审的人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定履行哪些职能
一、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定履行哪些职能
1、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以下职能:
(1)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3)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4)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怎么办理
申请取保候审流程如下:
1、本人或家属及聘请的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办案机关填写《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县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经办案机关审查。有保证人的,填写保证书;
4、填制《取保候审决定书》;
5、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规定,交代事项,告知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等材料。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应当同时送交有关法律文书、被取保候审人基本情况和保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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