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请求仲裁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案件范围:本委员会受理省、中央、军队驻广州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本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四)受理条件:一、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三)劳动争议由仲裁委员会管辖;4、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齐全;五、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仲裁所需提供的材料: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一)姓名、职业、地址、住所,员工所在单位及联系电话;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2)仲裁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证人的姓名、地址;(4)仲裁机构提供统一的封面,原告可直接填写。上诉书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2、原告、被告的身份证件(1)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被告的法人登记信息原件(可到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3、相关证明复印件证据材料和证据清单。原告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委托权包括接受、放弃、变更、代为解决的,委托人必须逐项列出,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告,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庭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终结。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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