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视台曾经报道过北京市消费者首度因就餐不开发票奖饮料诉餐馆逃税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消费者败诉。
北京某川菜店系个人经营的餐馆。2008年10月8日,胡女士在该餐馆内就餐时,主动询问店员是否可以优惠。餐后,胡女士消费100余元,餐馆赠送其价值10元的雪碧饮料一瓶,并开具了一张收据,上面注明餐费114元,发票已开。随后,胡女士又询问店员,日后可否更换发票,店员告知只要支付10元饮料款,即可用收据换取发票。店员遂又在收据上注明大雪碧1瓶10元未付。事后,胡女士想来想去,觉得这个赠品要的不舒服,于是将餐馆推上了被告席,要求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餐馆得知胡女士起诉后,给其开具了消费金额为124元(含饮料费10元)的发票一张,但胡女士未支付饮料款,亦未更换发票。
原审法院认为,胡女士主动向餐馆店员提议以不开发票为条件,要求给予相应的优惠,谋取不正当利益。餐馆虽在得知胡女士起诉后补开了发票,但当时却接受了胡女士的提议。双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做法提出严肃批评。胡女士现称因此事受到了精神伤害,但就其伤害后果以及伤害后果与餐馆的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判决驳回了胡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胡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称,这件事表面看来,是胡女士自愿选择的结果,但餐馆的行为侵害了胡女士为国家监督税收的权利义务,将胡女士推向贪图国家便宜的人,因此餐馆应对此事产生的影响和伤害承担赔偿。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本案中,双方协商一致以赠送饮料替代开具发票,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双方均提出严肃批评是正确的。现胡女士称因此事受到了精神伤害,由于其本人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餐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相互抵销。而且,胡女士认为自己为国家监督税收权利被侵害,并要求餐馆支付精神抚慰金,但这些主张均无法律依据。
据此,二中院驳回了胡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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