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如果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的,属于自然损坏的,应当由房东负责维修。如果是其他人为损坏的,应当由房客负责维修。
一、房屋出租用于修缮租赁承租人承担哪些义务
房屋出租后修缮的义务一般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但损坏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是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和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修缮的义务一般由承租人承担。
二、房子租十年有何风险
1、房屋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应对添附物或改善物的处理做好约定。
三、租房墙裂了是谁的责任
如果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引起而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的,是属于出租人的责任,由出租人进行维修,租客是不用承担起其责任的。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因为承租人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出租房墙体损坏,则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向出租人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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