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主要规定:
办理对象:在特区居留2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居留2个月届满15日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暂住证。
暂住证的种类及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暂住证种类最长有效期
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劳务暂住证1年
非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非劳务暂住证2年
注: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按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成本收取工本费。
申办劳务暂住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暂住户口登记凭证;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证明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聘用、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证明;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办非劳务暂住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暂住户口登记凭证;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固定、合法居所证明,暂住出租房屋的,应当出具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暂住证上载明的事项:
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暂住地址;
暂住证有效期限;
其他必要事项;
暂住证的续期:
暂住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办证机关提出申请。
其他注意事项:
持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暂住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变更后的暂住地公安派出机关申报。
用人的单位或个人与持劳务暂住证的暂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申报。
暂住证的保管: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户口登记凭证和暂住证,以备查验。暂住人员在被查验暂住证件时因特殊情况未能随身携带的,可以说明已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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