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居住证办理相关政策
时间:2023-03-15 19:01:53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办理《暂住证第二十条办理《暂住证外地来琼人员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琼人员,应申领《暂住证。

(一)申领方式: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集体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本人持户主(出租、借房主)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领《暂住证。

(二)应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手续:1.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或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户(房)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3.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照片3张。

(三)办理时限: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外地来琼人员,暂住地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发给证件。第二十一条办理《暂住证变更与延期

(一)外地来琼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琼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三)外地来琼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四)外地来琼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

(五)外地来琼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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