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受贿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在经济往来中,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手续费,属于个人的,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财产或者收受托人财产的,以受贿罪论处。
斡旋受贿与其他受贿行为如何区分
《刑法》规定的斡旋受贿行为与其他四种受贿行为的要件有所不同:
1、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一切谋取利益的行为。
2、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由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现的,而非行为人自己职务上的直接行为。
3、其他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使然,它们之间实为一种制约、影响与被制约、被影响的关系。
斡旋受贿怎么认定
(一)斡旋受贿的条件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斡旋受贿的条件如下:
1、行为人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3、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索取了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了请托人财物
(二)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地位,并且这种职权或地位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意志。但如果行为人是利用离退休之前的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则不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在接受请托时是否明知必须利用自身的职权或地位的影响才能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不明知,则不存在故意,换言之,则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3、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其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的影响还是基于一种单纯的人际关系。只有渎职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考虑到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时,行为人才可能构成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反之则不然。
4、请托人在委托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看中的是行为人的职权或地位,而不是单纯的利用亲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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