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在相关的法律中有规定,这对于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的时候需要弄清楚的一点,我们才能知道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仅经董事会决议的,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仍构成无权代表。
二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章程未作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都可以;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提供担保构成无权代表。但鉴于章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此时善意相对人可基于表见代表规则主张担保有效。
但该规则并非绝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便没有公司决议,也应当认定该担保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从而认定担保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3.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4.为他人(不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由持有公司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共同实施。
一、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有何限制
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是受到一些限制性约束的,主要表现在:
1、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投资或担保,如何投资或担保,投资或担保的金额是否有限制,均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2、对外投资或担保,要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对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的条件,更加严格,表现在:一是只能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二是关联股东回避;三是非关联股东过半表决权通过。此处的出席会议股东的人数及持股要求,公司法没有规定,这是一个缺陷,可能立法本意是,更依赖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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