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情形
不予行政和刑事赔偿的情形如下。1、行为过错与行政单位或司法机关无关,如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故意作假供述伪造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2、与行政或司法工作无关的工作人员个人行为;3、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4、限制或无刑事责任能力和不追究刑责人被羁押。部分损害是行政或司法主体所致应予部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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