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制定判别标准,对恶意申请人的主张不予受理。例如:确认无任何理由和证据属于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情形;确认在没有书面约定管辖的情况下,集团诉讼案件经同一法院审理过,又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形;置有效的书面约定管辖不顾,提起管辖权的情形;把以上情形初步确认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同时由审判人员再结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认定恶意后由承办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通过谈话笔录的形式将理由详细告知当事人,申请人对此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院经复议后,可将复议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给予相应的司法制裁,具体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中“虚假诉讼”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程序性处罚,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势头。拖延诉讼,造成对方当事人新的损失,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诉讼费用时,审查后,予以支持对方当事人对恶意主张管辖权异议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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