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国对如何使用共有财产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房屋作为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共有原则进行管理和处分。共有房屋的出租,不论是股份出租还是共有出租,均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一些地方立法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如《上海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出租共有房屋。关于共有财产,有一条古老的规则,即共有人租用共有财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现代社会,它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在实践中,共有财产的处分极难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当一些甚至一个共有人不同意时,共有财产就无法处分,势必影响共有财产的有效使用,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突破了传统民法关于共有财产处分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处分采取了“多数人原则”。例如,台湾《土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一)共有土地或建筑物改良物之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当权之处分、变更、设定,应经共有人半数以上及其应得部分之同意。但到期部分总数超过三分之二的,不予计算。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在起草有关法律草案时也有这个意见。出租行为就是使用行为。一般来说,它不会改变房屋的性质,也不会对房屋造成太大的破坏。然而,大多数民法都主张“物尽其用”,由于少数共有人的不同意见,只影响房屋的使用,不符合社会的价值取向。因此,我们认为出租房屋只需征得大多数共有人的同意即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共同所有制,则以人数的多数为准;如果是股份制,则以人数和面积的多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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