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如何制定和执行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时间:2023-11-03 06:50:09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丧葬补助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条件及标准。丧葬费用包括场地租赁、遗容整理、火化、运尸、尸体冷藏存放和预定灵车等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分为配偶、其他亲属和孤寡老人或孤儿等不同类别,其申请条件、金额和比例都有详细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一、丧葬补助费用

丧葬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告别仪式所需的场地租赁费用、死亡人遗容整理费用、火化费用、运尸费用、尸体冷藏存放费用、预定灵车和骨灰寄存等费用。

2.对于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用、购买棺材费用,以及在许多农村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安排宴席等必要支出。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5、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享受主体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

2、享受主体: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景德镇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景德镇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在死者死亡后,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由死者生前扶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按照一定比例从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财产中分得的生活费用。

景德镇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条件包括:

1.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 申请人应与死者生前有亲属关系,且在死者死亡后继续由死者生前扶养;

3. 申请人应提供死者生前主要生活来源的财产清单、死者生前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如工资单、银行流水、房产证明等;

4. 申请人应提供与死者生前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身份证、亲属证明等。

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向景德镇相关部门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同时,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申请伤残抚恤金、烈士抚恤金等其他抚恤金来保障自己的生活。

结语:

丧葬补助费用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申请条件上存在差异,死亡人或其亲属需根据不同情况满足相应的条件。其中,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享受主体为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死者生前有亲属关系且在死者死亡后继续由死者生前扶养、提供死者生前主要生活来源的财产清单、死者生前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与死者生前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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