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建成之后,物业管理用房到底归开发商、物业公司还是业主所有?日前,无锡滨湖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享有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开发商、物业公司将该房屋使用权转移给业主委员会。而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认为只需交付核准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即可,不同意交付超建面积。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公共物业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判决验收认可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滨湖区某小区由某开发商开发,竣工之后有关机关验收确认建成的小区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为213平米,而行政机关原批准建设的面积为200平米。小区交付使用数年后物业管理用房都未移交,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将其出租并收取租金。业主委员会屡次与物业公司以及开发商交涉未果,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将管理用房所有权移交.
开发商、物业公司辩称,核准建设的200平米物业管理用房应该移交全体业主,而超出该面积部分的房屋则应归开发商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该小区项目初始获准建设建筑面积35000平方米时,即被要求建设物业管理用房200平方米。而该小区实际建成并获准保留的总建筑面积超过350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实际竣工面积为213平方米,超过初始要求面积13平方米,超过面积仍在规定的相应比例之内。更重要的是,物业管理用房的建造用途是确定的,如果认为物业管理用房竣工后超过批准面积部分应归属于开发商,有悖于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初衷。物业管理用房项下即使有超过批准的竣工面积,除非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只要规划部门允许保留,则该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无偿归属于全体业主。
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公建配套单项验收认定竣工建筑面积213平方米)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将该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全部移交小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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