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增设的设备及装置,无论是依据何种因素所引发的事故,只要认定标的车本身存在过失且致使其自身车辆中的加装部件遭受损伤,保险公司都将不予受理任何理赔请求。在机动车受损的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仅对本车出厂时即安装的原厂部件提供有限度的赔偿保障,而对于任何形式的加装设备或装置,皆不在赔偿之列。但是,若在事故中,责任方为对方,导致标的车需自行修复,那么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则有义务进行相应的理赔操作。这是因为,对方可以通过其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直接依赖于车辆损失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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