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流程怎么走
时间:2023-05-14 01:50:44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牡丹江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可到市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二、牡丹江农药经营许可证受理条件是什么

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3.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4.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知识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5.符合我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定。

三、牡丹江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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