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沧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流程怎么走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开
二:临沧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农种植〔2018〕21号)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区)域,且在同一州(市)的,由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州(市)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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