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范围,保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规定了公司解散时股东的清算义务,促进了公司股东的及时清算,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逃避资产和债务首先,《公司法》规定,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解散的理由,并要求公司自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可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解散,别无选择。同时,清算责任是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解散后股东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属于全体股东,与股东持股比例及是否实际控制公司无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法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二是公司的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在司法实践中灭失,无法清算,一般认为,正常成立的公司应当具备清算条件,公司债权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公司股东因其他原因认为公司不具备清算条件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股东不能及时进行清算,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以推定股东过失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因此,一般来说,只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公司股东就需要在公司被撤销前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以避免因处理不当造成的一些连带责任,希望大家注意一下。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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