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被撤销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全部对外的债权和债务都应该其总公司承担。但是分公司通常都是相对独立地开展其业务,在注销的时候应该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且接收其资产、债权以及没有偿还的债务。通过清算的制作清算报表,确认盈亏,并且提交至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可,总公司会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该如何处理
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全部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外债由总公司承担。然而,一般分支机构相对独立开展业务。注销时,总行应清算并接受其资产、债权和未结算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损益,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公司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总公司以合并报表的形式,以其净资产亏损抵消总公司账面拨款,确认亏损;同时,应承担的债权和债务应纳入总行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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