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的却是他人的房产,购买人发现后要求出卖人退还定金及中介费用。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
2010年原告许某通过被告戚某开办的某房产经纪事务所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金某名下坐落于某小区的一处房产以36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购房定金10000元及中介费3000元支付给戚某。但不久原告即得知,杨某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没有得到房屋所有人金某的授权,房产经纪事务所对此也是明知的,现房屋所有权人金某并不同意将此房出售给原告。于是原告将金某及房产经纪事务所业主戚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及中介费3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化解矛盾,主审法官在向双方阐明法律规定的同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房产经纪事务所返还原告10000元定金及3000元中介费,金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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