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我国当前社会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各种多发和复杂激烈的纠纷使得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处理能力、特别是司法机制解决拆迁纠纷能力面临着极大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法律界和公众对于纠纷及其解决都需秉持一种现实主义态度:在公共政策选择方面应优先追求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强调纠
纷解决的社会效果,提倡利用和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提高效率、保证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效果,使法律能够正常实施,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合理救济。最终,社会通过纠纷的解决回归和谐。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冯x军在日前召开的首期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上表示的。
冯x军说,要确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需做到三个公平。一是主体的公平,即有权利得到补偿的不仅仅包括财产的所有人,还应当包括财产相关的收益人,如房地产的承租人。二是客体的公平,即取得补偿的对象不仅仅包括房地产本身,还应当包括房地产的附加物,以及与该房地产商业信誉有关的无形资产。三是估价的公平,即法律要求补偿的价金应当以公平的市场价值为依据。
冯x军引用一些国家和港澳地区的经验时说,对于商用建筑的拆迁补偿,日本先后规定了被拆迁人有先买权与回购权,澳门规定了现金补偿、折合股份等多种形式。它们均强调对营业损失给予相对充分的补偿。
冯x军建议,可采取先安置后拆迁、就地(重划区内)安置、集中安置以及对自动拆迁者提供奖金等多种拆迁安置办法,切实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降低拆迁成本,提高行政主体和开发商的诚信价值。
冯x军说,要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合理解决基于商业开发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鼓励拆迁当事人的自主协商运作,对那些想通过协商、和解以免遭强制搬迁的居民和社会相关人群,应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法律援助。
公正解决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仲裁法律服
—纪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五十周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没有经济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和谐。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秩序,是我们仲裁机构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重要任务。
商事仲裁是作为法院诉讼之外的一种最为重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专家断案、不公开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裁决依照联合国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可以在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商事仲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国际经贸和投资活动中发挥着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充分运用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处理经济贸易争议,对于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贸易争议和国内各类经济纠纷大量涌现,客观上推动了我国商事仲裁的进一步蓬勃发展。综观我国仲裁发展情况,截至去年底,全国共建有仲裁机构185家,累计办案16万多件,标的额达2600多亿元。案件数量和争议标的均呈现大幅度增长的态势。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去年受理案件的情况看,争议标的创历史新高,达人民币120多亿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其中,国际或涉外案件达427件。国际化程度提高,外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参与审理的案件增多,当事人约定在境外开庭的案件增加,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国际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情况已不罕见。此外,国内案件增幅超过涉外案件的增长;争议类型呈现多样化,包括:货物买卖、投资、金融、房地产、担保、工程承包、加工承揽、租赁、知识产权等多种争议类型。其中,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案件数量仍居第一位,各类租赁合同争议也有相当数量,金融案件有所增加,房地产争议标的额较大,涉及的房地产政策法律问题较多。此外,新型争议增多,涉及如合作办学、委托理财、特许经营、赞助等;当事人提出仲裁员回避的理由往往超过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员应予回避的事项,对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性的要求更加严格。这些现实情况表明,我国商事仲裁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得到广泛认可和采纳,发展潜力巨大;国际或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增幅相比存在着一定差距,拓展国际案源竞争激烈;由于当事人对仲裁员专业素质和公正性的要求普遍提高甚至是苛刻的,仲裁机构必须加强对仲裁员的监督和管理;法院对仲裁裁决支持力度加大,执法能力提高,裁决执行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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