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诉讼流程怎么走
时间:2023-06-08 15:45:40 1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拆迁安置诉讼流程怎么走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二、拆迁安置诉讼材料有哪些

1、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2、拆迁安置诉讼材料及流程

(1)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2)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3)拆迁许可证;

(4)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5)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6)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7)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8)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9)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三、拆迁过程中如何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拆迁过程中一般存在三种形式的诉讼:刑事,行政,民事。但是怎么运用确实一个技术活。传统维权策略上都认为,行政诉讼是给政府压力的,民事诉讼是为解决实体矛盾的,刑事起诉是权利真正受到极大损害的时候才使用的,这样认为的话,有些禁锢了。

1、协商。

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争议后,就补偿安置协议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这种方式快速、简便,对于拆迁人来说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但事实上,强势群体在有意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来发出一种命令,评估价多少,行不行,不行就强拆的背景下,弱势群体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没有太多商量的余地,公民的合法财产任人宰割成了无奈的现实,否则给冠以钉子户的道德舆论,而拆迁人的一些胡作非为却成了公开的秘密。

2、上访。

在中国的独特文化背景下,通过上访寻找青天大老爷帮助自己,可能是90%以上的百姓首先想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无论教育背景、城市农村,几乎这成了人们的一种本能反应。上访其实是一个促使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过程,而往往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接受信访的行政机关同是一个机关或者同属一个政府领导,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解决是不难预知的。全世界独有的中国《信访条例》的出台,明确了信访人享有以下主要权利: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权利;依法信访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就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投诉请求得到支持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能够实现吗?天知道。遭遇房屋拆迁时,在上访过程中,没出家门被拦截回家的有之,办个学习班接受培训的有之,到北京上访被地方政府的驻京办事处召回的有之,毒打的有之,住到宾馆以为万事大吉结果深夜敲门的有之。为什么?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有何过错?难道《信访条例》是摆设?不懂了吧,抱歉各位,我也不懂。《信访条例》怪胎的诞生注定了悲剧的结果。有的当事人认为,某某信访局的领导是我的同学、亲戚,肯定可以给我解决。你的权利底线是什么,自己不知道,那么解决到什么程度可以,中国百姓的回答往往是总之比不找人强点就行。因此,我一般不建议当事人去上访,耗时耗力,结果等同于戏弄。

3、向行政机关、监察部门和人大的申诉救济。

首先是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其次是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再次是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因此复议救济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救济手段。

4、司法途径。

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历时20年,在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上已经日益完善,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的思想已经日渐深入人心和政府机关。因此,当权利受到侵犯时,采用司法救济会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趋势,权利也更容易得到保护。另外,运用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使权利能得到更彻底和根本的维护。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法律已经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运用法律手段得到的保护就等于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当然会更彻底更有保障。但是在房屋拆迁案件中,可能遭遇到不好立案,立上案了由于行政干预司法致使法院审理过程不能保持独立。古今中外,正义压倒非正义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只要我们有足够的底气,我们已经成功了一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的司法环境越来越好,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也越来越高。即使我们不能立案,但只要我们施加的压力足够大,我们谈判的筹码就越多,这几乎成了我们拆迁团队律师无往不胜的法宝。当然,被拆迁户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清醒的认识到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侵害人侵犯了自己的哪些权利,自己可以寻求哪些方法去解决,在和相关部门谈判的时候你们可以明白自己的伸缩空间,如果说已经委托律师了,自己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也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很好的和专业拆迁律师配合实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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